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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张贴标语称开发商"无信"被指侵权一审判赔10万元

来源: 综合信息网 作者: 笑书 发布时间: 2011-06-09 23:54

  聚豪园业主黄敬伟夫妇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在窗户上张贴大幅标语,开发商认为此举侵权,双方官司不断。6月8日下午,中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黄敬伟夫妇赔偿永怡公司1万元,并判令永怡公司承担诉讼费4.72万元,黄敬伟夫妇承担600元。而在一审判决中,判令黄敬伟夫妇赔偿永怡公司10万元。

  张贴标语说开发商"无信"一审判赔10万元

  黄敬伟、刘小华夫妇,2005年10月购买聚豪园一套楼房,2008年2月16日晚,黄敬伟夫妇开车回聚豪园,因车辆出入问题与永怡物管公司保安员发生争执,黄敬伟后称被人殴打,并在当晚入住中山市中医院。警察到场后进行了现场处理。

  事后,黄敬伟夫妇在其聚豪园住所处用大字报的形式张贴写有"无良发展商"、"霸道物管"、"业主被打留医"、"欺凌业主事不可忍"、"楼王豪宅平价转让"等字样的标语,该标语面对聚豪园住宅小区入口处,张贴时间超过一个月。

  永怡公司申请中山市公证处于2008年3月25日对上述标语进行了公证保全,并于同年4月1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敬伟夫妇立即停止侵权、拆除标语、赔礼道歉。第一法院认定黄敬伟夫妇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永怡公司的名誉侵权,遂判令黄敬伟夫妇向永怡公司赔礼道歉。

  2009年11月22日,黄敬伟夫妇又在其位于聚豪园的住所内面向小区正门的窗户上张贴以特大号字体书写的"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字样的大幅标语。永怡公司认为黄敬伟夫妇的行为再次侵害其名誉权交涉无果,遂向第一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黄敬伟夫妇赔偿永怡公司名誉权及商业信誉损失900万元;并就其行为在《中山日报》公开向永怡公司赔礼道歉。

  2010年5月,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敬伟夫妇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向永怡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永怡公司负担43200元,黄敬伟夫妇负担2300元。

  业主上诉:标语说的都是实情

  一审宣判后,黄敬伟夫妇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述理由称:"合同无信"、"房产无证"、"房质低劣"三幅标语是对自己所购物业现状客观情况的真实陈述,均有事实依据。

  黄敬伟夫妇表示,"合同无信",指的是永怡公司存在逾期交楼、逾期办证、保修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房产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诸多"合同无信"的违法违约事实。如合同约定涉案物业应于2005年10月31日前交付,但永怡公司在2006年8月才发收楼通知;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但永怡公司却违法约定为1年,且拒不承担保修责任。"房产无证",指的是黄敬伟夫妇至今仍未取得涉案所购物业的房产权证。永怡公司在报纸《声明》中说这句话意味着"涉案楼盘房产不能办房产权证"是曲解,造成的法律后果或负面影响永怡公司应自行承责。"房质低劣",永怡公司交付的涉案房屋外墙裂缝且渗水严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他们已装修房屋严重受损且至今无法入住。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已得到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永怡公司及其物管公司、监理公司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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